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蔡晓波律师
蔡晓波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沙坪坝区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共有物分割纠纷、析产诉讼: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扣押,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可以执行,份额不明的可以提起析产诉讼。

发布者:蔡晓波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3日 17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焦点:

1、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3、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基本案情:

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某某侯某某程某某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该案审理判决:一、程某某侯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归还邱某某借款本金207800元;二、程某某侯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邱某某2016102日起以借款本金207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9元,由程某某侯某某共同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径付邱某某

因前述判决生效后侯某某程某某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邱某某2018712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中,该院划拨了被执行人侯某某的银行存款15157.83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侯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号的房屋,因该房屋系侯某某与案外人共有,份额不明,且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故裁定终结执行程序。邱某某遂起诉本案要求确认侯某某王某对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各占50%的比例。

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的规定,因被告侯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原告邱某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案涉房屋登记在被告侯某某王某名下,登记为共同共有,故双方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案涉房屋系还建房,该房屋系侯某某王某因征地拆迁安置所得,按政策规定侯某某王某均应获得30㎡的安置面积,只是需要支付优惠购房的费用,而该费用系由侯某某支付,侯某某对取得该共有财产贡献较大;同时,最终取得的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也超过了60㎡,对于多出面积是否支付相应费用以及由谁支付根据现有证据无从知晓;此外,王某现系未成年人,其生活、学习所需费用亦较多,在分割案涉共有财产时应对未成年人王某予以适当照顾。综合以上情形,本院酌定被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对案涉房屋分别享有50%的产权份额。

判决结果:

位于大渡口区××号的房屋由侯某某与王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邱某某已预交),由被告侯某某负担。

蔡晓波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担任专职律师至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重庆智统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沙坪坝区
  • 执业单位:重庆智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6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