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晓波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3日 13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焦点:
1、原被告虽间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销售清单等,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2、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仍可以开庭审理案件,视被告自行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向被告出售门窗配件包括胶条、毛条、铁片等材料,送货完毕后被告未支付货款。被告通过手机短信向原告做出承诺,“这个月是肯定给你们安排的”、“正在给你们安排不会过年后”等内容。在庭审前,被告亦对原告起诉金额无异议。因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
原被告之间虽无直接的买卖合同,但从短信聊天记录及销售清单显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现被告欠原告货款45787元未付,原告诉请支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螺丝、连接片、胶条等材料的型号和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从原告起诉的45787元中抵扣5000元,未提交证据,其抗辩不成立。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法律后果,本院关于原告诉请资金占用损失,酌情以本案立案之日即2021年11月19日起算,以未付款4578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从2021年1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未举证的不利后果,本院可以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5787元;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45787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45787元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