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晓波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7日 2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重庆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与陈某某于2016年7月口头达成协议(2016年12月26日,双方补签了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机械公司出租PY465型平地机和300#搅拌站各一台给陈某某用于习水县二里至干溪沟运煤公路的工程施工。2017年1月18日,陈某某向机械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陈某某二里至干溪沟运煤公路所用平地机从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所产生费用为168000元,此款在2017年1月21日前结清”。后陈某某未支付该款项,委托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蔡晓波律师代理此案。
办案经过:
重庆和茂律师事务蔡晓波律师接受本案原告重庆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后,对结合本案证据情况与相关事实进行了分析认为:本案的合同、结算单据等证据材料较全,起诉后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但从各方面汇总的信息来看,即使判决胜诉后,承租人陈某某仍可能存在履行困难的风险。蔡晓波律师建议重庆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陈某某在工地上的应收款予以保全,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后该案判决支持重庆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采取了保全措施,案款全额执行到位。
律师观点:
实践中由相当比例的案件无法执行或全额执行到位,究其原因系被执行人没有货没有足额的财产可供执行。故在起诉前或起诉中若发现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最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便之后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