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晓波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6日 2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被告李某某与冯某某、王某某、覃某某、乔某某共同出资经营某某酒店重庆解放碑店,并由李某某、冯某某、王某某、覃某某、乔某某组成股东会,李某某负责酒店的全面经营和管理;2014年3月13日,李某某与乔某某签订《终止合伙经营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李某某从2014年3月1日起独立经营管理酒店,承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乔某某不得干涉,以前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李某某负责;第二条约定:冯某某、王某某、覃某某、乔某某每人出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双方协商全部借与李某某,乔某某退出所有股权,李某某在以后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逐月支付与乔某某,即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乔某某本金和利息折合人民币陆仟元整,逾期未支付按照每天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支付违约金;第三条约定:如果李某某在经营期间,将酒店经营权承包出去,实际支付乔某某的款项为扣除已经支付的本金,支付剩余部分本金;第四条约定:时间开始为2014年3月1日,终止时间2018年3月10日,李某某共计支付乔某某本金和利息人民币共计贰拾捌万捌仟元整,支付完毕后本协议书自动失效。同日,李某某与乔某某签订《借条》:今借到乔某某本金及利息为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元整,从2014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本金和利息人民币陆仟元整,到2018年3月10日前支付完毕所有款项,还款完毕后本借条自动失效。现已还款228000元,尚欠60000元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某某本金及利息60000元整以及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3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律师观点:
一、当事人间达成的《终止合伙协议书》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三、当事人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二违约金明显大于实际损失,法院会依法调低,本案中法院系按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年利率24%)对违约金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