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晓波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3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7日,原告某空调公司(乙方)与被告某消防分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城口某某小区1-4#楼及商场、车库的防排烟系统安装工程,工程内容包括1-4#楼及商场、车库的防排烟系统及正压送风系统,不含风机电源接线工作。工程完工时间2016年8月30日。承包方式为单价包干。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100,000元预付款;2、每月23日前向项目部报工程量,30日前项目部将审核量向公司相关部门申报,公司于次月10日按项目部及公司审核的工作量的70%支付;3、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公司审核总价工作量的70%;4、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二年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如完工后1个月未验收,工程视为验收合格;5、乙方不提供发票,在总价里面扣除40,000元给甲方。同时约定施工的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系统保修期为二年。
2017年3月27日,城口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城口县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城公消验字[2007]第*****号),载明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9年1月2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与被告某消防分公司负责人但某某共同签订对账单,载明工程造价1,184,632元,被告某消防分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8月18日、9月29日、10月10日、11月29日、2017年1月25日、2018年2月14日分别支付原告1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共计700,000元,欠付款484,632元。
另查明,被告某消防分公司系被告某消防公司的分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某消防公司第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下欠工程款425,400.40元、质保金59,231.60元;
二、被告重庆某消防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425,400.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7日计算至2019年4月3日止;以484,6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4日计算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某消防公司对被告重庆某消防公司第三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关键点:分公司的债务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以及类似情况的处理。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
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应就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为将来执行更顺利,可考虑在最初起诉时,就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