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晓波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5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2日,马某为供方与需方华某签订《防排烟风管供货及设备安装合同》,约定供方负责黔江区某项目二期车库防排烟工程的设备材料的供货及安装,风机、风口、风阀、风管的品牌为重庆必诚,合同总价款38万元,发生争议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次日,马某收到定金5万元。马某某在其向华某催收款项过程中,华某于2019年7月8日通过微信向马某某支付1000元。马某某起诉要求华某支付剩余货款329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马某某起诉的货款本金与资金占用利息,并由华某承担案件受理费6242元,公告费260元。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华某的上诉请求。
本案关键点及处理:
一、管辖法院的约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将争议管辖法院约定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但该法院既不是原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与本案没有密切联系。故该管辖法院的约定不符合相关法院的规定,因此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未避免起诉后移送管辖耽误时间,接受原告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降低了原告诉讼的时间成本。
二、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从最初的案件情况来看,原告收到5万定金的时间是2015年2月,之后被告没有付款也没有保留相关催收证据,本案可能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未避免时效风险,原告在咨询律师后,暂未启动诉讼程序,而是向被告积极催收,后被告做出付款承诺并于2019年7月8日支付1000元,从而避免了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三、无法找到被告的处理;
在一审中,被告并未露面,法院通过邮政等送达手段,无法找到被告。法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文书。故简单的回避,并不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法,且会使自己无法有效行使答辩、辩论等权利。
四、起诉前或诉讼中,证据的组织;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间没有明确的书面结算等文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相对比较困难。据此我们组织合同、证人证言、付款记录、案涉项目建设档案材料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