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晓波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3日 6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范X,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XX,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某某,重庆某某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X,总经理。
一审被告:陈X,男,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一审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重庆某某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范X因与被申请人郭XX、一审被告重庆XX公司、陈X、重庆XX公司、重庆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3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范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