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潮兵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22日 8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代表保险公司,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医疗费中应扣除15%的非医保费用;2、住院伙补费按20元每天计算;3、营养费按20元每天计算;4、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5、原告的误工费损失过高,原告没有证据提供其经济收入的证据,应按农村的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6、交通费,原告应提供实际的发票;7、摩托车损失标准过高,我公司对该车辆的定损为1000元;8、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9、因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精神抚慰金不予以支持;10、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被告廖xx已经支付的费用应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相应金额。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