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潮兵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4日 7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仅仅只有借条,因为是现金借款,没有其他转账凭证,另外,借条中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是我代理的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原、被告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被告没有按约定的2016年4月10日归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6%偿还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2016年4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当事人的满意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