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潮兵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0日 9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例是一个典型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例。本代理人通过查证证据及提出自身的鲜明观点,认为本案医疗费应扣除12%的非医保数额,其余部分按责任承担;误工费按吴宝花的实际收入计算;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交通费应提供实际票据;三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居住在城镇,收入及支出均在城镇,所以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丧葬费无异议;办理丧事的误工费应按三人三天计算,办理丧事的交通费应以实际票据为准;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超30000元。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直接扣除12%的非医保费用并按受害人的实际收入48.21元/日计算误工费,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尽可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该交通事故纠纷得到较好、较快的解决,得到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法官的一致好评。通过此案例,得出结论:任何看似简单、清楚地案件,都应当仔细的分析案情、查阅、质证证据,一定能够取得合理、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