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XX与四川XX公司、A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25民初3080号
原告:XX,男,生于1984年5月1日,汉族,四川崇州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A,女,生于1985年5月7日,汉族,四川渠县,系向黎之妻,
第三人:A,男,生于1981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四川XX公司、第三人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96元,减半收取12048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长 邓 荣
审判员 A
审判员 B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