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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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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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与C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雪英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725民初1913号 原告:A,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XX, 原告:A(系B之妻),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四川省渠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B与被告C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C、D,被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遗产继承费30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之子A(系被告B丈夫)于2016年4月17日因车祸死亡,2017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法定继承协议书》,约定二原告分得XX遗产30万元,其余遗产归被告及两子女所有,被告在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二原告现金20万元,剩余10万元在2018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A至今未履行协议,故原告A、B依法诉至本院,要求被告A支付30万元及利息, 原告举证如下: 1.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各一份,待证原、被告身份; 2.《法定继承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待证对XX遗产协商分割情况; 被告A辩称,对《法定继承协议书》约定无异议,但被告现无能力履行该协议, 被告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A系二原告之子、被告B之夫,XX与被告A育有一女B(生于2003年1月22日)、一子C(2013年5月11日),2016年4月17日,XX因车祸死亡,2017年4月13日,原、被告及被告两子女签订《法定继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如下:“1.当事人本着相互理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对XX死亡后的遗产进行核算、估价,债权债务的冲减,甲、乙应分得30万元人民币;2.XX生前所有财产归丙、丁、戊所有,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丙、丁、戊承担,负责收取和归还;3.戊方在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甲方现金20万元整,余下10万元在2018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4.本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签字即具法律效力”,该协议中的甲方为本案原告A,乙方为本案原告A,丙方为本案被告之女A,A为本案被告之子B,戊方为本案被告A,被告A至今未履行协议,故原告A、B诉至本院,要求被告A支付3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法定继承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现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遗产继承费30万元,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问题,因原、被告签订的《法定继承协议书》中未对逾期支付利息问题进行约定,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B、C遗产继承费20万元,2018年8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 二、驳回原告A、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月
刘雪英,女,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法律本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达州市律师协会工委委员,一向精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2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