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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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沈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雪英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4日 1339人看过 举报

2023-04-14

律师观点分析

杨xx、沈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川1725民初1262号

原告:杨xx

原告代理律师:刘雪英,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

审理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50000元并从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1日为1387.5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5日被告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4000元,其中50000元系通过转账,14000元是通过原告朋友微信转账至被告,当时被告承诺此款于2020年5月31日前清偿(2020年1月22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于202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出借借款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后经原告催促,被告通过微信数次向原告还款14000元,下欠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查明:

根据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19年被告称其妻所经营的服装店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将50000元现金存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81007206****账号,又通过朋友陈某某的微信向被告转账14000元,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杨xx现金64000元整,大写(¥:陆万肆仟元整),此款于2020年5月31日前还清。年前支付贰万元整(2020年1月22日前),余款2020年5月31日前付清。借款人:沈xx,身份证号:5137231980********,2019年8月15日”,并签字捺印。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原告自认被告通过微信还款共计14000元,至今下欠借款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沈xx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所举借条原件、原、被告之间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加以佐证,本院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予以确认,借款时双方已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还款14000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也未提交证据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对原告主张下欠50000元的借款本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从借款逾期之日起即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息至款项付清时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xx的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20年6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刘雪英,女,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法律本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达州市律师协会工委委员,一向精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2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
1511720********23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