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宇琦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2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首汽租赁有限公司长春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104民初1424号原告:A,女,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辽源市XX法律工作者,被告:A,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首汽租赁有限公司长春XX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B、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首汽租赁有限公司长春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0元减半收取295.00元由原告A负担,审判员 A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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