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宇琦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2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郜X系某事业单位的职工。2015年5月5日,郜X乘坐其夫驾驶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受伤。肇事方已经对郜X的损失进行了赔偿,郜X出院后又向医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知肇事方已赔付的部分,医保局不再支付工伤待遇。郜X不服,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根据地方规定驳回郜X的诉讼请求,郜X再次委托本所律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改判支持了郜X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此,郜X虽然已经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赔偿,其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建议:工伤事故如果同时存在侵权人,受害人极有可能获得双份赔偿。所以,必要的时候,请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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