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宇琦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4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某公司承建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园项目,因资金不足,经开发区管委会介绍,该公司向姜X借款1660万元,姜X与该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因该公司到期未还款,姜X委托本所律师起诉至法院。该公司抗辩认为,借款是开发区管委会支付的工程款,故拒绝还款。本案经两审终审,判决该公司向姜X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点评:该公司承建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园项目,有权向开发区管委会收取工程款;经开发区管委会介绍,该公司向姜X借款垫资用于工程建设,该公司应当向姜X还款。工程合同和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姜X将资金出借给该公司,该公司理应偿还借款。法院支持了姜X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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