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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XX公司与许昌XX公司、张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亚辉|时间:2020年07月23日|1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许昌XX公司与被告许昌XX公司、张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昌XX公司、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昌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许昌XX公司为被告加工配件,截止2019年7月31日,共欠加工费24,942元,被告许昌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亲笔出具欠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许昌XX公司、张X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昌XX公司为被告许昌XX公司加工配件,截止2019年7月31日,被告许昌XX公司共欠原告加工费24,942元未支付,当日,被告张XX作为被告许昌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许昌XX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诉讼中,原告许昌XX公司将诉讼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24,942元。
另查明,被告许昌XX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XX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
以上事实有欠条、工商登记查询信息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XX公司作为承揽人,被告许昌XX公司作为定作人,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许昌XX公司已经按照被告许昌XX公司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许昌XX公司作为定作人应及时支付加工费。本案中,被告许昌XX公司拖欠原告许昌XX公司加工费24,942元不予支付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纠纷的违约责任。被告许昌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XX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其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许昌XX公司要求被告许昌XX公司、张XX支付加工费24,942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昌XX公司、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许昌XX公司加工费24,9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元、保全费270元,共计694元,由被告许昌XX公司、张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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