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河南XX公司(下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XX及原审被告黄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0民终203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民申452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被申请人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原审被告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公司申请再审称,黄XX代表XX公司与王XX签订租房协议时,涉案房屋属黄XX、王XX共有。当时是黄XX、王XX、翟XX三人协商合伙筹备举行画展,为解决经营场所问题,便由黄XX以XX公司的名义与王XX签订了租房协议,以此办理XX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三人合伙筹备了三个月无果后,王XX便将房屋另租他人。请求再审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王XX辩称,XX公司租房的事实存在,应支付租金。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黄XX以XX公司的名义和王XX签订租房协议时,黄XX、王XX系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他们签订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解决XX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或者是XX公司要实际租用该房这一基本事实原审没有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豫10民终203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亚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