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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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椎减压术后截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王海宁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02日 2340人看过 举报

2025-09-0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9年3月,38岁农村女性A因“双下肢乏力半年”入住兰州某三甲医院,诊断为“胸椎后凸畸形并脊髓受压”。4月1日行“胸椎病损切除+椎管扩大减压术”。术后当日出现双下肢感觉运动障碍,次日紧急二次手术清除椎管内血肿及碎骨块,仍遗留完全性截瘫。患者认为医院术中操作及术后管理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赔偿;医院则认为截瘫系手术固有风险,自身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二、案件经过

  1. 2019-03-25 患者入院。

  2. 2019-04-01 术中神经监护未见异常,但术后出现截瘫。

  3. 2019-04-02 二次手术清除血肿及碎骨块。

  4. 治疗结束后,患者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5. 2020-12 医院就欠付医疗费9.3万元起诉患者并获生效判决。

  6. 2021-11 医患双方首次委托鉴定:医院过错与截瘫为“同等因素”,建议参与度45%-55%。

  7. 2023-09 法院委托第二次鉴定:医院存在椎管内遗留碎骨块、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8. 2023-12 患者起诉索赔165万元(后变更为152万元)。

  9. 2024-11 二审终审宣判。

三、争议焦点

  1. 过错与原因力:医院过错是“同等因素”还是“次要因素”?

  2. 赔偿比例:患者主张50%或80%,医院主张30%以内。

  3. 医保已报销费用是否应扣减。

  4. 护理依赖:患者拒绝配合鉴定,定残后护理费能否支持及年限。

  5. 精神抚慰金是否应再按责任比例折算。

  6. 法律适用:案件事实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如何适用法律。

四、诉讼过程

  1. 一审
    ? 采信第二次鉴定,认定医院承担30%责任。
    ? 医疗费以实际已付及欠付总额认定;护理费仅支持住院期间。
    ? 精神抚慰金4万元,再按30%折算。
    ? 判决医院赔偿41.1万元。

  2. 二审
    ? 患者坚持40%-80%责任比例;医院坚持无责或更低比例。
    ? 法院认定:
    – 第二次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30%责任比例无明显不当。
    – 医保已报销费用不予扣减,由医保机构另行追偿。
    – 患者虽拒做护理依赖鉴定,但一级截瘫事实明确,按完全护理依赖一次性支持20年护理费99.8万元。
    – 精神抚慰金4万元不再按责任比例折算。
    – 营养费酌情支持24个月。
    – 残疾辅助器具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五、判决结果(2024-11-29,终审)

  1. 撤销一审判决。

  2. 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各项损失 74.15 万元(含精神抚慰金4万元)。

  3. 欠付医疗费9.33万元在执行中相互折抵。

  4. 一、二审受理费合计约3.7万元,由医院承担约1.6万元,患者承担约2.1万元。

  5.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案例意义

  1. 明确“次要原因力”不等于低赔偿比例:结合伤残程度、长期护理需求,30%责任仍可支持高额赔偿。

  2. 定残后护理费:患者拒绝鉴定时,法院可依据一级伤残客观事实直接认定完全护理依赖并一次性计算20年,减少诉累。

  3. 医保报销费用:侵权赔偿与医保追偿两条线并行,赔偿义务人不得主张扣减已报销部分。

  4. 精神抚慰金:独立项目不再按责任比例折算,体现对严重伤残患者精神损害的充分救济。

  5. 跨越法典案件的法律适用:损害后果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患者权益,不属“溯及既往”。

  6. 风险提示:
    ? 医疗机构应规范术中止血、清点骨块及术后影像复核,避免异物残留。
    ? 病历书写必须及时、一致,避免因形式瑕疵放大责任。
    ? 患者应理性配合鉴定,拒绝检查可能导致部分诉求无法支持。


王海宁律师:三级律师,主治医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8年,从事保险公司管理工作11年,从事专职律师12年。电话号码:136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19********68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1620119********68 医疗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