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9年3月,38岁农村女性A因“双下肢乏力半年”入住兰州某三甲医院,诊断为“胸椎后凸畸形并脊髓受压”。4月1日行“胸椎病损切除+椎管扩大减压术”。术后当日出现双下肢感觉运动障碍,次日紧急二次手术清除椎管内血肿及碎骨块,仍遗留完全性截瘫。患者认为医院术中操作及术后管理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赔偿;医院则认为截瘫系手术固有风险,自身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二、案件经过
2019-03-25 患者入院。
2019-04-01 术中神经监护未见异常,但术后出现截瘫。
2019-04-02 二次手术清除血肿及碎骨块。
治疗结束后,患者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2020-12 医院就欠付医疗费9.3万元起诉患者并获生效判决。
2021-11 医患双方首次委托鉴定:医院过错与截瘫为“同等因素”,建议参与度45%-55%。
2023-09 法院委托第二次鉴定:医院存在椎管内遗留碎骨块、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2023-12 患者起诉索赔165万元(后变更为152万元)。
2024-11 二审终审宣判。
三、争议焦点
过错与原因力:医院过错是“同等因素”还是“次要因素”?
赔偿比例:患者主张50%或80%,医院主张30%以内。
医保已报销费用是否应扣减。
护理依赖:患者拒绝配合鉴定,定残后护理费能否支持及年限。
精神抚慰金是否应再按责任比例折算。
法律适用:案件事实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如何适用法律。
四、诉讼过程
一审
? 采信第二次鉴定,认定医院承担30%责任。
? 医疗费以实际已付及欠付总额认定;护理费仅支持住院期间。
? 精神抚慰金4万元,再按30%折算。
? 判决医院赔偿41.1万元。二审
? 患者坚持40%-80%责任比例;医院坚持无责或更低比例。
? 法院认定:
– 第二次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30%责任比例无明显不当。
– 医保已报销费用不予扣减,由医保机构另行追偿。
– 患者虽拒做护理依赖鉴定,但一级截瘫事实明确,按完全护理依赖一次性支持20年护理费99.8万元。
– 精神抚慰金4万元不再按责任比例折算。
– 营养费酌情支持24个月。
– 残疾辅助器具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五、判决结果(2024-11-29,终审)
撤销一审判决。
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各项损失 74.15 万元(含精神抚慰金4万元)。
欠付医疗费9.33万元在执行中相互折抵。
一、二审受理费合计约3.7万元,由医院承担约1.6万元,患者承担约2.1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案例意义
明确“次要原因力”不等于低赔偿比例:结合伤残程度、长期护理需求,30%责任仍可支持高额赔偿。
定残后护理费:患者拒绝鉴定时,法院可依据一级伤残客观事实直接认定完全护理依赖并一次性计算20年,减少诉累。
医保报销费用:侵权赔偿与医保追偿两条线并行,赔偿义务人不得主张扣减已报销部分。
精神抚慰金:独立项目不再按责任比例折算,体现对严重伤残患者精神损害的充分救济。
跨越法典案件的法律适用:损害后果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患者权益,不属“溯及既往”。
风险提示:
? 医疗机构应规范术中止血、清点骨块及术后影像复核,避免异物残留。
? 病历书写必须及时、一致,避免因形式瑕疵放大责任。
? 患者应理性配合鉴定,拒绝检查可能导致部分诉求无法支持。
王海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