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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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误治造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

发布者:王海宁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7日 6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患者林某因“持续性腹部疼痛伴恶心、呕吐1月,加重4小时”于2021年1月10日被被告医院以“腹痛”收住入院,2021年1月11日因医疗事故在被告医院死亡。律师分析认为,被告医院在患者林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反法律和诊疗规范、常规的严重医疗过错。

1、在患者因急腹症入院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诊疗常规,询问病史不认真,体格检查不仔细,完全没有考虑消化道穿孔的可能性,诊断错误。

2、没有依照《临床诊疗指南》规范地进行包括腹部X线平片等常规检查,也没有对B超检查发现的腹、盆腔积液进行穿刺等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3、对于上消化道穿孔患者,错误地医嘱二级护理、清淡饮食,并在未明确诊断的情况下使用止痛药物;没有根据诊疗规范禁食水,并实施胃肠减压,治疗错误。

4、在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具备剖腹探查手术指征的情况下,违反外科急腹症的诊疗原则和规范,未及时手术,致使患者病情严重恶化。

5、对患者的病情缺乏基本认知和判断,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休克等严重病状,疏于诊察,在患者已经发生心脏呼吸骤停的情况下,抢救措施仓促盲目,针对性不强,结果无效,并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6、违反《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等规定,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相关病历记载不完善。

因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意见分歧较大,经当地卫生健康局协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尸检,鉴定意见为:林某因幽门管溃疡,伴穿孔导致急性循环衰竭死亡。患方遂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两级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因协商及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患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诉讼。

判决结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医院向患者的继承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30余万元。

律师点评

一、本案因医生经验不足,能力欠缺,疏忽大意,对患者误诊误治,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对于医患双方来说,都极为痛惜。

二、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的认识存在分歧,患方通过尸检明确死因成为拨云见日的维权关键,避免了因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造成对死亡原因的错误判断;

三、在现阶段由于司法鉴定人的准入门槛过低,相比之下医学会鉴定专家更为专业,对于分析认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选择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从专业角度来讲更有保障。

四、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已明确医疗过错和责任承担的情况下,可以径行以更为权威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主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无需重复进行司法鉴定。

五、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经协商或调解难以达成一致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在审理中,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确保了该案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


王海宁律师:电话:13659469686。资深医疗法律、保险法律、刑事辩护专业律师,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19********68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