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8 年 3 月,61 岁农村妇女 A 因“绝经后阴道流血”入住酒泉某三甲医院,被诊断为子宫内膜腺癌 IA 期。医院为其行“全子宫+双侧附件+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术中损伤左侧输尿管,术后并发输尿管阴道瘘;同年 10 月再次入院行“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术后留置双 J 管。由于院方未在出院医嘱及复诊提示中注明“需限期拔管”,导致双 J 管在体内留置 5 年。2023 年 5 月,患者因腰痛检查发现左肾重度积水、功能丧失,最终行“左肾切除术”。患者遂以医院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诉讼,索赔 72 万余元。
二、案件经过
2018-03-18 第一次住院行肿瘤根治术,术后出现漏尿未予重视。
2018-10-18 第二次住院行输尿管再植术,术中置入双 J 管。
2018-10-28 出院医嘱仅写“1 月后门诊复查”,未提示拔管。
2019-2023 患者多次返院复查,均未被告知需拔除双 J 管。
2023-05-24 CT 示左肾重度积水、皮质变薄;同月 31 日肾动态显像示左肾功能重度受损。
2023-06-12 行左肾切除术;随后因腹膜后感染再次住院。
2025-02-06 患者向酒泉市肃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
告知义务是否履行:医院是否在出院时口头或书面告知拔管时间。
因果关系与原因力:
? 院方:遗漏医嘱是主因还是患者未按期复诊亦有过错?
? 患方:肿瘤手术并发症不可避免,医院未提示拔管是肾切除的主要原因。伤残等级:七级伤残是否过高;患者已 61 岁,赔偿年限如何计算。
损失范围:医保统筹部分应否剔除;误工、护理期限 24 个月是否合理。
精神抚慰金:5 万元诉求是否过高。
四、诉讼过程
诉前鉴定
? 法院委托甘肃中大司法鉴定所:医院“未尽充分告知义务”,与肾切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作用;七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 24 个月。一审庭审
? 患者举证:全套病历、影像、票据、交通住宿发票、户籍及土地承包证明。
? 医院抗辩:已尽告知义务;患者未按时复诊;并发症属手术风险,无过错。
? 法院认定: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已提示拔管,存在主要过错;患者自身肿瘤及术后复诊不及时亦有一定原因,酌定医院承担 70% 责任。损失核定(法院确认)
? 医疗费(自费部分):39,906.30 元
? 误工费:160,946 元(农业标准,24 个月)
? 护理费:160,946 元(同上)
? 营养费:14,600 元(20 元/日×730 日)
? 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 元(100 元×69 天)
? 交通费:2,203 元(与就医、鉴定相符部分)
? 住宿费:1,200 元
? 残疾赔偿金:317,999.20 元(41,842 元×19 年×40%)
? 精神抚慰金:5,000 元
? 鉴定费:14,500 元
合计 725,013.56 元,医院按 70% 赔偿 506,940.35 元。
五、判决结果(2025-06-11,一审生效)
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各项损失 506,940.35 元,限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履行。
驳回患者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941 元,由医院负担 4,435 元,患者负担 506 元。
医院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六、案例意义
明确术后留置导管告知义务:出院医嘱必须写明导管类型、留置期限及复诊拔管时间,口头告知不能替代书面提示。
原因力划分的示范:即使存在原发疾病,只要医院未尽告知导致后续重大损害,仍可被认定为主要原因力。
长期并发症的赔偿年限:对 60 岁以上患者,残疾赔偿金按实际生存年限计算(19 年),兼顾公平与司法实践。
医保统筹费用剔除:法院仅将患者个人支付部分纳入赔偿基数,防止重复获利。
精神抚慰金与伤残等级挂钩:七级伤残支持 5,000 元,为同类案件提供酌定参考。
风险提示:
? 医疗机构应建立术后导管追踪系统,确保患者按时拔管。
? 患者出院时应主动索要书面随访计划,并保存好病历、票据,以便维权。
王海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