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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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手术误切健侧腺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王海宁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065人看过 举报

2025-08-2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患者A(女,1970年生)因“发现颈前肿块2年”于2017年6月入住兰州某三甲医院。术前超声提示“左侧甲状腺结节”,医方计划行“左侧甲状腺病损切除术”。术中却将形态正常的右侧甲状腺全部切除,术后病理提示右侧叶无病变。患者需终身服药维持甲状腺功能,遂引发纠纷。

二、案件经过

  1. 2017年6月5日 入院检查:超声提示结节位于左侧,右侧叶描述为“大小形态正常”。

  2. 2017年6月7日 手术记录载明“行左侧甲状腺病损切除术”,但实际切除右侧甲状腺。

  3. 2017年6月12日 出院诊断:结节性甲状腺肿等,未提及右侧叶切除。

  4. 2023年复查外院超声发现右侧叶缺如,患者方知健侧被误切。

  5. 2024年1月 患者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三、争议焦点

  1. 手术部位是否错误
    ? 患方:术前四次B超及查体均示左侧结节,右侧正常,医方误切健侧。
    ? 医方:结节巨大压迫致解剖移位,切除右侧符合规范。

  2. 病历是否伪造
    ? 患方:手术记录与事实不符,属伪造病历,应推定全责。
    ? 医方:记录欠规范但无伪造故意。

  3. 责任比例
    ? 鉴定意见:医方过错为主要原因,参与度56%-95%,建议75%。
    ? 患方主张100%,医方主张无责或次责。

  4.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患方:终身服药,精神痛苦巨大,主张2万元。
    ? 医方:非故意侵权,原审酌定6000元过高。

四、诉讼过程

  1. 一审
    ? 法院委托甘肃普天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医方存在过错、八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 2024年6月一审判决:医院按75%比例赔偿225,698.49元(含医疗费13,615元、残疾赔偿金238,998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等)。

  2. 二审
    ? 医院上诉:鉴定意见错误、手术符合指南、病历无伪造。
    ? 患者答辩:坚持100%责任并要求提高精神抚慰金。
    ? 2024年11月二审开庭,双方围绕鉴定结论及病历真实性展开辩论。

五、判决结果(二审)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医院仍按75%比例赔偿患者225,698.49元。

  3.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2元由医院承担。

  4.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案件意义

  1. 明确手术部位核对义务
    判决重申术前标识、术中核对、术后复核是防止“开错刀”的基本制度,任何理由均不能替代规范操作。

  2. 病历真实性责任
    虽法院未直接认定“伪造”,但对记录与事实不符提出批评,警示医院如实书写病历,否则可能承担更严厉的不利后果。

  3. 司法鉴定采信规则
    二审确认:只要鉴定程序合法、结论依据充分,且医方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的反证,法院应采信并作为定责依据。

  4. 精神损害抚慰金量化
    八级伤残支持6,000元,虽低于患者诉求,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酌定标准。

  5. 医患风险沟通
    案件提示医疗机构须用通俗语言向患者解释手术范围及风险,并取得明确书面同意;患者亦应主动核对手术部位,共同降低医疗差错风险。


王海宁律师:三级律师,主治医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8年,从事保险公司管理工作11年,从事专职律师12年。电话号码:136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19********68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1620119********68 医疗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