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患者A(女,1970年生)因“发现颈前肿块2年”于2017年6月入住兰州某三甲医院。术前超声提示“左侧甲状腺结节”,医方计划行“左侧甲状腺病损切除术”。术中却将形态正常的右侧甲状腺全部切除,术后病理提示右侧叶无病变。患者需终身服药维持甲状腺功能,遂引发纠纷。
二、案件经过
2017年6月5日 入院检查:超声提示结节位于左侧,右侧叶描述为“大小形态正常”。
2017年6月7日 手术记录载明“行左侧甲状腺病损切除术”,但实际切除右侧甲状腺。
2017年6月12日 出院诊断:结节性甲状腺肿等,未提及右侧叶切除。
2023年复查外院超声发现右侧叶缺如,患者方知健侧被误切。
2024年1月 患者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三、争议焦点
手术部位是否错误
? 患方:术前四次B超及查体均示左侧结节,右侧正常,医方误切健侧。
? 医方:结节巨大压迫致解剖移位,切除右侧符合规范。病历是否伪造
? 患方:手术记录与事实不符,属伪造病历,应推定全责。
? 医方:记录欠规范但无伪造故意。责任比例
? 鉴定意见:医方过错为主要原因,参与度56%-95%,建议75%。
? 患方主张100%,医方主张无责或次责。精神损害抚慰金
? 患方:终身服药,精神痛苦巨大,主张2万元。
? 医方:非故意侵权,原审酌定6000元过高。
四、诉讼过程
一审
? 法院委托甘肃普天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医方存在过错、八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 2024年6月一审判决:医院按75%比例赔偿225,698.49元(含医疗费13,615元、残疾赔偿金238,998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等)。二审
? 医院上诉:鉴定意见错误、手术符合指南、病历无伪造。
? 患者答辩:坚持100%责任并要求提高精神抚慰金。
? 2024年11月二审开庭,双方围绕鉴定结论及病历真实性展开辩论。
五、判决结果(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院仍按75%比例赔偿患者225,698.4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2元由医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案件意义
明确手术部位核对义务
判决重申术前标识、术中核对、术后复核是防止“开错刀”的基本制度,任何理由均不能替代规范操作。病历真实性责任
虽法院未直接认定“伪造”,但对记录与事实不符提出批评,警示医院如实书写病历,否则可能承担更严厉的不利后果。司法鉴定采信规则
二审确认:只要鉴定程序合法、结论依据充分,且医方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的反证,法院应采信并作为定责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量化
八级伤残支持6,000元,虽低于患者诉求,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酌定标准。医患风险沟通
案件提示医疗机构须用通俗语言向患者解释手术范围及风险,并取得明确书面同意;患者亦应主动核对手术部位,共同降低医疗差错风险。
王海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