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仕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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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吴仕冬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1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903刑初259号
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5年11月14日出生,住固始县,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女,1995年11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员杨红,遂宁市XX学校教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B及其辩护人C和D、翻译人员E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18时左右,被告人A、B在遂宁市城区和平XX搭乘4路公交车,上车后,由A掩护,A趁被害人向某兰不备,扒得其挎包内的黑色方形钱包后下车逃离,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500元,购物卡两张等财物,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A、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视听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均系聋哑人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犯罪时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A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各种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A的刑期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A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逾期不报到者,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 判 长  黎 敏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冻玉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B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吴仕冬律师毕业于新疆大学法学专业,在校期间便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毕业后曾在法院、政府法律援助部门工作,现为四川斗城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9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