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伶俐,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女。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伶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上述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某借款20000元。
利息从2017年7月25日算至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收150元,由被告常某负担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