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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还欠款,律师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葛伶俐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4日 3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伶俐,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女。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伶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上述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某借款20000元。

  利息从2017年7月25日算至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收150元,由被告常某负担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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