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仁忠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4日 7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XX年X月X日15时许,被告人陈X驾驶鄂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XX区XX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XX镇路段时,遇被害人冷XX骑行两轮自行车行驶至此,因被告人陈X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致使鄂A×××××号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两轮自行车左侧后部发生接触,造成被害人冷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冷XX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冷XX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X电话报警,并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XX市公安局XX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X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XX建设工程公司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未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冷XX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被害人冷XX近亲属对被告人陈X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陈X已先行赔付被害人冷XX抢救费及治疗费,且额外赔偿被害人冷XX亲属人民币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病历、殡葬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门诊收费票据,证人余X、刘X的证言,被告人陈X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陈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无前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