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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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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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量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最终辩护判刑十个月

发布者:刘仁忠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9日 9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陈XX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XX年X月X日依法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北京XX律师刘XX、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被告人黄X、陈XX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XX市XX区辖区内盗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30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黄X、陈X驾驶悬挂虚假号牌(鄂A×××××)黑色比亚迪小轿车,在XX市XX区XX街XX村,使用弓弩、毒镖盗窃被害人李X家棕色马犬1只、深蓝色劲霸羽绒服1件。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687元。

2、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黄X、陈X驾驶悬挂虚假号牌(鄂A×××××)黑色比亚迪小轿车,在XX市XX区XX街X号中心路,使用弓弩、毒镖盗窃被害人王X1家黑色土狗1只。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900元。

3、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黄X、陈X驾驶悬挂虚假号牌(鄂A×××××)黑色比亚迪小轿车,在XX市XX区XX街汉南青蛙基地附近,使用弓弩、毒镖盗窃被害人任X家黑色土狗1只。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50元。

4、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X、陈X驾驶悬挂虚假号牌(鄂A×××××)白色海马小轿车,在XX市XX区XX街XX村X号,使用弓弩、毒镖盗窃被害人邱X全家黑色土狗1只。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00元。

5、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黄X、陈X驾驶悬挂虚假号牌(鄂A×××××)黑色比亚迪小轿车,在XX市XX区XX街XX沟路边,使用弓弩、毒镖盗窃被害人马X家黄色土狗1只。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20元。

6、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黄X、陈X驾驶陈X的黑色比亚迪小轿车,在XX市XX区XX街新渡村,使用弓弩、毒镖盗窃被害人王X2家黑色、黄白花色土狗各1只。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650元。

7、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黄X、陈X驾驶虚假号牌(鄂A×××××)黑色比亚迪小轿车,在XX市XX区XX街银莲湖三支沟,使用弓弩、毒镖盗窃被害人樊X、徐X夫妻的黄色土狗1只。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00元。

二被告人用于作案的工具有:陈X的黑色比亚迪轿车1辆,车牌号:鄂M×××××,识别码:XXXXXXXX;黄X的白色海马轿车1辆、金色华为手机1部;弩、毒镖、头灯、手电筒、鸭舌帽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陈XX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3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具有前科,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X、陈X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公安机关扣押的二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销毁;并建议法庭结合退赃情况适当量刑。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被告人黄X、陈X的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XX号刑事判决书、XX号刑事判决书、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游某的证言;被害人李X、王X1、任X、邱X全、马X、王X2、樊X、徐X的陈述;被告人黄X、陈X的供述和辩解;XX号价格认定结论书、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XX号检验报告;辩认笔录、取样笔录、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陈XX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3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还赃款人民币6307元,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二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销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行政拘留15日已折抵。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行政拘留15日已折抵。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黄X、陈X退赔赃款6307元发还失主(后附清单);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比亚迪轿车1辆、白色海马轿车1辆、金色华为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弩、毒镖等予以销毁。

刘仁忠,男,1967年8月出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30年。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6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