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仁忠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孙X因与被申请人上海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17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孙X以有待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X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X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