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皇XX因诉其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行初5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皇XX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纠纷已经解决。2019年9月24日,皇XX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上诉及原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皇XX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皇XX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皇XX撤回起诉;
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行初506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皇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皇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刘仁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