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成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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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一年----滥伐林木罪

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6日 15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成敏,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20)Z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葛成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已判刑)合伙购买了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友所有的40棵树木,二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计砍伐了19棵树木。经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伐林木为杨树,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1.7415立方米。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向宿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投案。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葛成敏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5月18日,本院以同案犯刘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案件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葛成敏律师,现在执业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宿州市律协律师培训教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