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6日 15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已判刑)合伙购买了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友所有的40棵树木,二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计砍伐了19棵树木。经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伐林木为杨树,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1.7415立方米。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葛成敏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案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