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3日 12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危险驾驶罪逃避检查从重处罚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肖XX,男,1996年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成敏,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20)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XX和辩护人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5月6日1时30分许,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在宿州市埇桥区路段设卡检查,被告人肖XX酒后驾驶皖L×××××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埇桥区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卡点附近时,见公安民警在设卡检查,遂停车并下车向车后方逃跑,企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一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肖XX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3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肖XX于2020年5月7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举证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肖XX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肖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XX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XX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肖XX在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辩护人葛成敏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肖X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交纳罚金、系初犯,建议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肖XX积极交纳罚金。
法院认为:
被告人肖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XX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XX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肖XX企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肖XX认罪、悔罪,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肖XX在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
被告人肖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