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8日 5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苗XX,男,194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苗XX以证据不足,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自愿在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邵XX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案件裁定: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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