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苗XX,男,194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安徽XX律师。
被告:邵XX,男,1953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安徽XX律师。
原告苗XX与被告邵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8日立案,原告苗XX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苗XX以证据不足,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自愿在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邵XX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案件裁定:
准许原告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苗XX负担。
葛成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