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成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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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成功,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3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

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3日 7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王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一审起诉请求:

1.判令王X给付机械设备洒辅车(粉料撒布车)剩余租赁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计算标准,从立案之日起按照月息5厘计算至30000元还清为止);

2.判令王X支付违约金1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王X承担。

一审判决:

驳回刘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刘XX承担。

刘XX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X负担。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为合同第一条第三项与第二项矛盾不实,双方约定租赁方式为月租,并约定如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说明合同第二项是对第一项的补充。

2、一审判决结果不当。一审已查明,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完成120000平方。另,如干不完,乙方需支付甲方60000元”,一审时王X也认可刘XX已为其履行64000平方米的工作量,不需刘XX再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且刘XX于2019年2月24日进入王X工地,2019年3月25日离开工地,租期已满一个月,履行了合同义务,有权主张王X给付60000元租赁费。3.因王X未及时给付刘XX租金,已构成违约,刘XX有权请求王X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一审未予支持错误。

王X辩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说理清楚,体现了公平正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XX提供通话录音一份,以证明王X认可未完成120000平方米工作量,过错并不在刘XX。王X质证意见为:该证据达不到刘XX的证明目的,即使按照王X所称其施工了17公里,仅为70000平方米工作量,而合同约定了每平方米5角,不应承担刘XX主张的费用。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通话录音反映不出王X认可刘XX不存在过错,本案不予认定。一审查明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刘XX与王X在签订案涉租赁工程机械租赁合同时,双方对租赁标的物、租赁时间、租金费用、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刘XX主张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设备,并实际施工一个月,请求王X负担60000元租赁费。而王X则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施工的平方数作为租赁费的支付依据,对此双方产生争议。审理认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一个月,至于该一个月是按60000元支付租金还是按实际完成的平方数支付租金,应结合双方约定及合同文本来认定,因案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非针对不特定对象,故,不属于一审判决认定的格式合同。双方在该合同第十二条前半部分约定“单价按每平方5角计算,约定一个月内完成120000平方米”与后半部分“另,如干不完,王X须支付刘XX60000元(一个月内)”的内容并不冲突的情况下,后半部分应系对前半部分的补充或新的约定,由于刘XX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王X在支付30000元租赁费后,其仍负有给付下余租赁费的义务,故,刘XX上诉请求王X支付该部分租赁费予以支持。由于王X未及时给付刘XX下欠的租赁费,构成违约,刘XX请求王X给予一定的赔偿不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由于该约定数额偏高,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以王X承担5000元违约金为宜。

综上,刘XX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部分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虽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致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
二、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XX租赁费30000元;
三、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XX违约金5000元;
四、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刘XX负担72元,王X负担3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刘XX负担144元,由王X负担7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葛成敏律师联系电话(微信)13615578599,现在执业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