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成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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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决被告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0日 16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X,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安徽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1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安徽XX律师。
原告张X与被告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并确认位于宿州市房屋不动产权利归原告所有;

2、依法责令被告进行房屋初始登记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宿州市房屋不动产权利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

事实及理由:

2016年1月29日,原、被告通过中介签订《无产权证房地产经纪合同》,购买被告位于宿州市建筑面积为116.1m2的拆迁安置现房一套。合同约定案涉房屋总价款29万元,同时对付款方式、房屋交付、登记过户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原告按约支付被告购房款27万元,被告交付了房屋,原告居住至今。2018年7月,案涉房屋具备登记、过户条件,且开发商已向宿州市房管中心递交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告即通知被告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登记过户并继续履约支付剩余房款2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配合、协助,致原告至今未能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利登记过户手续。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王XX辩称:

对原告所述事实基本认可,被告已经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并且原告居住至今。原告现支付购房款27万元,现因被告涉及较大的债务,前期如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该房屋,房屋将会被其他债权查封,损害原告的权益,至今未过户有客观原因,符合原被告合法利益,现如原告要求过户,被告愿意配合。经庭前征求当事人意见,在原告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情况下,被告同意将房款让一万元,并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登记费用由被告承担,过户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2016年1月29日,原、被告通过中介签订《无产权证房地产经纪合同》,购买被告位于宿州市建筑面积为116.1m2的拆迁安置现房一套。合同约定案涉房屋总价款29万元,同时对付款方式、房屋交付、登记过户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原告按约支付被告购房款27万元,被告交付了房屋,原告居住至今。2018年7月,案涉房屋具备登记、过户条件,且开发商已向宿州市房管中心递交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告即通知被告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登记过户并继续履约支付剩余房款2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予配合、协助,致原告至今未能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利登记过户手续。
另庭审中,对于原告应支付的剩余房款2万元,原告张X同意支付1万元,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以及差价款,被告王XX表示认可。

律师意见:

原告张X与被告王XX签订的《无产权证房地产经纪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原告张X按约履行了交付购房款的义务,原告张X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并确认位于宿州市房屋不动产权利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宿州市房屋不动产权利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没有异议。

案件判决:

一、原告张X与被告王XX签订的《无产权证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有效;位于宿州市房屋不动产权利归原告张X所有。
二、限被告王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进行房屋初始登记并协助原告张X办理宿州市房屋不动产权利登记过户至原告张X名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479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葛成敏律师,现在执业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宿州市律协律师培训教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