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0日 16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X,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张X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并确认位于宿州市房屋不动产权利归原告所有;
2、依法责令被告进行房屋初始登记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宿州市房屋不动产权利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
事实及理由:
2016年1月29日,原、被告通过中介签订《无产权证房地产经纪合同》,购买被告位于宿州市建筑面积为116.1m2的拆迁安置现房一套。合同约定案涉房屋总价款29万元,同时对付款方式、房屋交付、登记过户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原告按约支付被告购房款27万元,被告交付了房屋,原告居住至今。2018年7月,案涉房屋具备登记、过户条件,且开发商已向宿州市房管中心递交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告即通知被告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登记过户并继续履约支付剩余房款2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配合、协助,致原告至今未能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利登记过户手续。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王XX辩称:
对原告所述事实基本认可,被告已经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并且原告居住至今。原告现支付购房款27万元,现因被告涉及较大的债务,前期如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该房屋,房屋将会被其他债权查封,损害原告的权益,至今未过户有客观原因,符合原被告合法利益,现如原告要求过户,被告愿意配合。经庭前征求当事人意见,在原告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情况下,被告同意将房款让一万元,并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登记费用由被告承担,过户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律师意见:
原告张X与被告王XX签订的《无产权证房地产经纪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原告张X按约履行了交付购房款的义务,原告张X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并确认位于宿州市房屋不动产权利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宿州市房屋不动产权利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没有异议。
案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