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成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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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驳回原告请求,保护了当事人被赠予的财产

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5日 9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邵XX,女,194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安徽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邵XX与被告陈XX、李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邵XX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

2、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0月8日,原告位于马号社区的567.55平方米的房屋因旧城改造被征收,征收编号为02032号,原告共安置7套房屋。被告李XX是原告长孙,为让两被告能够和睦相处,原告将其中一套安置房5#6#楼2711号房屋无偿赠与两被告,两被告在安置协议上签字。2019年8月,两被告拿到权属证,权利人为两被告。2019年9月30日,被告陈XX起诉与被告李XX离婚,要求分割房产。两被告的离婚行为,违背了原告当初赠与房产的目的,同时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陈XX辩称:

原告的诉求不应支持,原告诉称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两被告,无偿是没有附加义务的行为,该赠与依法成立,且该涉案房屋也登记到被告陈XX的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原告不存在撤销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XX对原告的诉讼无异议。

经审理认定事实: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被告李XX的奶奶。原告位于东XX自建房一处(567.55平方米),因旧城改造被政府拆迁。原告将拆迁来的其中一套房屋赠予两被告,两被告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现房屋已安置,位于宿州党校及周边棚户区,两被告已在此居住并于2019年6月取得产权,两被告系房屋产权的共有人,产权证号为: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2019年10月,被告陈XX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原告以其赠与两被告房屋时口头附有条件,条件为两被告和睦相处,现两被告已离婚诉讼,故原告向本院主张撤销其赠与行为。

律师意见:

原告主张其赠与两被告房屋时口头附有条件,条件为两被告和睦相处,被告陈XX对此予以否认,不认可所附条件。

因原告的赠与行为已完成,两被告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并取得产权证,原告主张的所附条件无书面赠与合同及其它证据佐证,且两被告虽然在诉讼离婚,但并不能以此证明两人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主张撤销对两被告赠与行为的诉讼不能成立。

案件判决:

驳回原告邵XX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邵XX负担。

葛成敏律师,现在执业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宿州市律协律师培训教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