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5日 9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邵XX,女,194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邵XX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
2、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0月8日,原告位于马号社区的567.55平方米的房屋因旧城改造被征收,征收编号为02032号,原告共安置7套房屋。被告李XX是原告长孙,为让两被告能够和睦相处,原告将其中一套安置房5#6#楼2711号房屋无偿赠与两被告,两被告在安置协议上签字。2019年8月,两被告拿到权属证,权利人为两被告。2019年9月30日,被告陈XX起诉与被告李XX离婚,要求分割房产。两被告的离婚行为,违背了原告当初赠与房产的目的,同时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陈XX辩称:
原告的诉求不应支持,原告诉称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两被告,无偿是没有附加义务的行为,该赠与依法成立,且该涉案房屋也登记到被告陈XX的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原告不存在撤销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认定事实: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被告李XX的奶奶。原告位于东XX自建房一处(567.55平方米),因旧城改造被政府拆迁。原告将拆迁来的其中一套房屋赠予两被告,两被告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现房屋已安置,位于宿州党校及周边棚户区,两被告已在此居住并于2019年6月取得产权,两被告系房屋产权的共有人,产权证号为: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2019年10月,被告陈XX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原告以其赠与两被告房屋时口头附有条件,条件为两被告和睦相处,现两被告已离婚诉讼,故原告向本院主张撤销其赠与行为。
律师意见:
原告主张其赠与两被告房屋时口头附有条件,条件为两被告和睦相处,被告陈XX对此予以否认,不认可所附条件。
因原告的赠与行为已完成,两被告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并取得产权证,原告主张的所附条件无书面赠与合同及其它证据佐证,且两被告虽然在诉讼离婚,但并不能以此证明两人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主张撤销对两被告赠与行为的诉讼不能成立。
案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