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成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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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债务纠纷,判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5日 10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

诉讼代理人:葛XX,安徽XX

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执行原判决书判决;

2、对王X等人的损失83436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向原告支付原告已经代付的16000元赔偿款中的10667元。

律师意见:

1、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可推举合伙负责人;

2、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人对和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判决:

1、被告执行原判决书判决;


2、对王X等人的损失83436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葛成敏律师,现在执业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宿州市律协律师培训教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