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成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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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成功,为当事人减少3.4万赔偿

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7日 6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XX,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姚XX因与被上诉人曹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姚XX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2、判令姚XX赔偿装修款34000元;

3、判令姚XX支付卖给他人从中获利的款项;

4、诉讼费用由姚XX承担。

一审判决:

姚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曹XX定金40000元,经济损失74000元,共计114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0元,由姚XX负担。

姚XX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曹XX承担。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姚XX赔偿曹XX定金40000元、经济损失74000元,共计114000元错误,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约定,如姚XX违约,姚XX按曹XX支付的定金2倍作为曹XX经济损失赔偿费,既然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经济赔偿费的范围,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以定金2倍赔偿为限。

2、一审法院认定40000元房屋差价是曹XX应得的预期利益错误,姚XX通过中介公司卖房时标价980000元,经过曹XX讨价还价,姚XX让利40000元,并非房屋增值部分,且曹XX购买涉案房屋为居住,并不存在40000元房屋增值部分,不是曹XX的预期可得利益。

3、一审判决既支持协议约定的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又赔偿经济损失74000元,明显违反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等法律规定。

4、一审判决支持曹XX主张的装修损失34000元无事实依据,曹XX提供的涉案房屋装修图纸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图纸上未注明装修业主、门牌号,该图纸上的合作设计单位、审定人、审核人、图号等均为空白,装修图纸的后几张虽有签字,但不知何人签字。装修报价单也无法证实曹XX装修的事实的存在,且根据日常生活常理分析,装修合同签订当日预付34312元工程款,明显不符合常理,更不是曹XX所称交付34000元定金,合同中款项数字前后不一致,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5、一审程序违法,在一审庭审中姚XX的代理人当庭提出曹XX代理人没有代理资格,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坚持让对方代理人参加庭审,称庭后让其补交代理手续,后一审判决未载明该代理人信息。

辩护人意见:

曹XX持有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1-4页字体、字号与第5、6页不一致,不能证明合同文本形成的连贯性;再次,曹XX持有的合同文本第5、6页无页码、无骑缝印,不能证明载有“若因甲方(曹XX)原因,致使乙方(宿州市XX公司)不能施工合同中断,甲方预付工程款(第一次付款:34000元),乙方不予退还”合同内容具有真实性;故,曹XX以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要求姚XX支付其装修损失34000元的诉请依据不足,应予以改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审判决: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
二、姚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曹XX定金4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共计80000元。
三、驳回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葛成敏律师,现在执业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宿州市律协律师培训教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