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成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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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传销罪,严重,辩护成功为从犯,5年以上量刑判3年有期徒刑

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8日 10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719日被抓获,次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23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XX,安徽XX律师。

二、审理经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11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XX、代理检察员王海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葛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一审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XX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其发展下线人数应为17295,指控其下有20451个会员账号不属实,其中有些账号没激活。辩护人同意其辩解,另提出:被告人王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为初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四、量刑:5年以上

五、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XX在善心汇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其家人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王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XXX型红米手机(一键转发机)四部予以没收。因未移送本院,由扣押机关——砀山县公安局负责处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葛成敏律师,现在执业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宿州市律协律师培训教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