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6日 13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 键 词 】 诈骗数额自首共同犯罪数额巨大数额较大
案 由: 诈骗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XX,安徽XX律师。
一审判决:
被告人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武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上诉人武某没有伙同李某参与诈骗被害人朱XX。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二起事实定性不当,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武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已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判认定武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本案定性应为合同诈骗罪,建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刑初101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武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诉人武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武某案发后已将所骗款已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