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成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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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成功辩护,改判为合同诈骗,量刑4年改为3年

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6日 13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 键 词 】 诈骗数额自首共同犯罪数额巨大数额较大

案  由: 诈骗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XX,安徽XX律师。

一审判决:

被告人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上诉人武没有伙同李某参与诈骗被害人朱XX。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二起事实定性不当,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武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已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判认定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本案定性应为合同诈骗罪,建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刑初101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诉人武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武案发后已将所骗款已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葛成敏律师,现在执业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宿州市律协律师培训教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