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6日 7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 键 词 】 自首缓刑从轻处罚有期徒刑如实供述
案 由: 故意伤害罪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黄某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XX,安徽XX律师。
审理经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8)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该案由现场群众报案案发。2018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可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又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认罪、悔罪,可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