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成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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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争取到了缓刑

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3日 2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 寻衅滋事自首随意殴打情节恶劣缓刑

案  号: 2017)晥1302刑初609

案  由: 寻衅滋事罪

被  告: 吴X 张X

被告人吴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3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13日被逮捕,201769日被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X,安徽XX律师。

被告人张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6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XX,安徽XX律师。

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7221日凌晨3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遂案发。南关派出所民警于201737日在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男生宿舍楼门前将吴X抓获。201767日,被告人张X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南关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X张X认罪、悔罪,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被告人吴X张X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张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三年。


葛成敏律师,现在执业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宿州市律协律师培训教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