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3日 2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 键 词 】 寻衅滋事自首随意殴打情节恶劣缓刑
案 号: (2017)晥1302刑初609号
案 由: 寻衅滋事罪
被 告: 吴X 张X
被告人吴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2017年6月9日被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X,安徽XX律师。
被告人张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XX,安徽XX律师。
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2月21日凌晨3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遂案发。南关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3月7日在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男生宿舍楼门前将吴X抓获。2017年6月7日,被告人张X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南关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X张X认罪、悔罪,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被告人吴X张X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张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