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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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针纺科技有限公司、彭X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陈国山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6日 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浙江XX针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XX(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X,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浙江XX针纺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布匹货款共计人民币371657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下旬,被告开始向原告采购布料。2017年7月5日,原、被告之间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布匹货款合计人民币371657元,并承诺尽快支付款项,但原告财务人员及销售人员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未果,遂成讼。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员工林XX与微信号为X的微信用户有以下微信聊天往来:原告工作人员于2017年7月3日和11月20日发送对账单,对账单显示应收金额为371657元,原告工作人员催付之后,对方表示知道了。原告另一员工薛XX2021年1月16日向上述微信用户发送“彭总货款尚欠371657元已经5年了一分钱也没有付过,必须要付了”,对方回复“很对不起,现在确实没钱,不是不还你”。经查证,上述微信用户已实名认证,认证姓名为被告彭XX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被告至XX欠原告货款371657元的事实清楚,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XX针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165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437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国山律师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副书记,执业于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521596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620********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