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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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李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陈国山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6日 3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男,1989年8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山,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王XX,女,1989年8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北京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北京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山、被告李XX、被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28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8%计算;另外以19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在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260000元,后返还125000元,尚欠135000元。被告李XX曾于2020年7月15日开始与原告合伙经营X店铺,双方商定各投资50%。由于被告李XX资金不足,其便与原告约定部分投资款由原告先行出借并投入到店铺经营中,后经双方结算,该部分借款为193000元。2021年12月30日,被告李XX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协议》,明确了借款金额、利率及还款时间。约定的还款时间已过,两被告至今未返还上述借款。

被告李XX辩称,其前期向原告所借的135000元,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浩;与原告合伙经营X店铺也未与王XX商量。135000元的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15.2%计算,因投资所欠的193000元不应计算利息。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王XX辩称,被告李XX向原告所借的260000元,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王XX有稳定的收入,可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原告主张的第二笔借款193000元,实质系X店铺的出资款,王XX对原告与被告李XX合伙经营该店铺并不知情,该款与王XX无关。原告主张的上述借款,均系被告李XX的个人借款,王XX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被告李XX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60000元。之后,被告李XX已返还借款125000元,尚欠原告135000元。

2020年7月15日,原告、被告李XX及案外人张X签订《X店铺X股权协议》,三人合伙经营X店铺。协议约定,原告出资50%,持有店铺45%股份,被告李XX出资50%,持有店铺45%股份,张X以技术支持方式入股,持有店铺10%股份。后该店铺亏损,经结算,被告李XX应支付原告经营该店铺期间净投入金额的50%即193000元。

2021年12月30日,被告李XX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李XX确认所欠原告的上述两部分款项,并承诺尚欠的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的借款13500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8.25计算利息,因被告李XX逾期还款,自2021年11月16日起,该部分借款135000元,按年利率36.5%计算利息;上述两部分借款共计328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被告李XX至今未返还上述款项。

另查明,二被告于2017年6月19日结婚,于2022年9月30日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X店铺X股权协议》及原告、被告李XX、王XX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XX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XX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X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因被告李XX所欠原告的债务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二被告均否认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述债务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XX借款328000元,并支付利息56700元、逾期利息(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9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5元(已减半),申请费2470元,合计6005元,由被告李XX负担。原告李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李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陈国山律师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副书记,执业于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521596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620********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