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景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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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发布者:莫景怀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9日 1248人看过 举报

2019-12-19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某,男,1985年**日出生,布依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莫律师,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某,男,1987年**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与被告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莫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尚欠原告本金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29日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口头约定如原告需要,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后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元,尚欠5000元。现因原告孩子刚出生,家庭经济困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无果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罗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2.《自愿离婚协议书》、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尚欠原告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盘某经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

经开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2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合全案采纳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罗某系被告盘某前妻罗粉燕之表哥,原、被告双方亦是朋友。2018年3月29日被告盘某向原告罗某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日原告从微信转账给被告1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偿还5000元,尚欠5000元。2019年1月8日被告盘某与妻子罗粉燕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载明,“欠女方表哥罗某人民币伍仟元(¥5000)由男方负责偿还,限男方于2019年1月30日前还清”,期限届满,被告拒绝还款。原告罗某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原告律师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向被告前妻罗粉燕主张权利,只对被告盘某提出还款诉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尚欠借款50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盘某尚欠原告罗某借款5000元,有被告盘某与其前妻罗粉燕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债务分配的内容及微信转账记录予以确认,该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盘某向原告借款后,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其已构成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被告盘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盘某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5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盘某负担。

 


莫景怀律师,男,河池市金城江人,执业证号:14512201610377168,2008年6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律专业,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河池
  • 执业单位:广西优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1220********6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广西优益律师事务所
1451220********68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