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景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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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莫律师成功案例

发布者:莫景怀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670人看过 举报

2022-04-1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转账凭证通知书口头承诺承诺催款书面答辩转账主体资格交易明细举证期限

原告:A,男,1984年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景怀,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9年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南丹县。

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5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景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00元以及逾期利息1072元(利息计算以76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4%计算至2020922日止,余下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于20196月份期间先后向原告借款7600元,其中被告分别于2019613日向原告借100元,同年614日向原告借款500元、615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500元、500元,617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口头承诺20 196月底还清借款,但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曾于201910月起诉被告,被告再次承诺2019年年底前偿还,原告撤诉,到期后被告仍不归还,尔后,被告断绝所有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B在答辩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A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主体资格;2、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原告20196月份期间先后五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共借给被告7600元的事实;3、催款短信,证明201981日原告通过短信方式催被告还款,之后被告答应还款的事实;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信息;5、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曾于20191022日向南丹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已受理的事实;6、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7、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实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

被告B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所提供的5组证据应视为予以默认。原告的证据1、证据4、证据5,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庭当庭予以确认;证据2、证据3、证据6、证据7为微信转账记录、催款短信、转账电子凭证,虽然系原告私自打印,但被告没有抗辩,其内容与诉讼事实吻合,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广东打工时相互认识,作为广西河池老乡,双方缔结朋友关系。20196月份,被告以经济困难和家庭急需为由先后向原告五次借款共计7600元,并承诺当月月底全部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 告没有履行还款承诺,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原告曾于201910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向原告再次承诺2019年年底还清,原告撤诉。2019年年底,被告不但不还钱反而与原告断绝所有联系方式,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本诉。

根据原告的起诉及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虽然没有借条借据,但有微信转账记录、转账凭证等在卷佐证,且被告没有提出抗辩,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主张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B偿还给原告A借款本金7600元及利息1072元(利息计算至2020922日止,从2020923日起至还清款项利息按年息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

莫景怀律师,男,河池市金城江人,执业证号:14512201610377168,2008年6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律专业,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河池
  • 执业单位:广西优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1220********6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广西优益律师事务所
1451220********68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