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同业拆借逾期还款口头承诺逾期还款利息催告小额借期内利率诉讼代理人主体资格合意
原告A,男,布依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诉讼代理人莫景怀,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B,男,瑶族,1987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莫景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以及逾期利息770元(逾期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4月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2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18日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口头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请求。
原告A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将5000元借款汇入被告B账户的事实; 3.短息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索借款的事实; 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与原告联系,主动还款,要求其撤诉的事实。
被告B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有关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应诉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同日,原告在中国银行ATM取款机上取款5000元后,以无折存款方式将5000元存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后原告向被告催索还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引起本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是否应支付借款利息及利息应该如何计算。
本院认为,一、被告B向原告A借款5000元,有原、被告间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实,双方就借贷事实达成口头合意,双方的借贷关系系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故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根据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被告催告还款,但并未明确期限,故对原告请求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借款5000元;
二、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B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莫景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