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明春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782397897
咨询时间:09:00-22:00 服务地区

肖X与攀枝花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严明春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肖X与被告攀枝花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肖X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8元,本院予以免除收取。
严明春律师 已认证
  • 18782397897
  • 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4.6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3次 (优于92.4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89.7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040分 (优于88.5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篇 (优于94.93%的律师)

版权所有:严明春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852 昨日访问量:7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