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永霞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4日 7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查明:2019年5月24日,H某和L某在新乡市某酒店会议室以组织“精品家纺推介会”的形式,虚构代表厂家搞活动免费赠送家纺等礼品,其在某市场有实体门面,交钱后发礼品并全额返款,并有机会参加抽奖活动。但是到2019年5月28日6时许,H某和L某在收取被害人韩某等21人交纳的人民币18090元后逃离现场。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家属在被批捕之后委托了张永霞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多次会见,深入的了解案件细节,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意见,并在沟通过程中就退赃退赔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交换意见,通过核对证据,当事人也由之前的不认罪到后来愿意认罪认罚进行了态度的转变,家属也积极的愿意退赃退赔,当时的辩护目标是在检察院阶段争取不起诉,围绕我们的辩护目标辩护人做了大量的工作,向检察院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法律意见书,跟受害人多次沟通并最终获得谅解,案件最终获得了理想的结果。
三、辩护思路
1、H某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H某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人员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推诿、不隐瞒,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后悔,认罪认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第八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因此,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可以对H某从轻处理。
2、已经退赔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本案的涉案总金额是18090元,2019年7月5日H某的家属已经全部将18090元退赔给了受害人韩某等人,21个受害人均表示对H某谅解并表示“如果知道事情那么严重涉嫌到刑事犯罪就不报案了”。因此,H某家属已经对受害人退赔且已经取得受害人的谅解,H某因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得以修复,请贵院依据宽严相济的原则依法对H某从轻处罚。
3、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起诉的条件
H某此次涉嫌犯罪也纯系法律意识淡薄以及一时冲动急于卖货导致的后果,本案的涉案金额也不大,除去成本,H某等人总共也就赚了一千多元,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若H某认识到此举涉及到刑事犯罪,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H某绝不会做出此种行为。H某多次向辩护人表示,经过两个月的羁押,其已经深刻体会到刑法的威严,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的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1条第3款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辩护人认为,H某等人属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且H某家属已经全部退赔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H某本人也已经认罪认罚,表示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刑事诉讼法不起诉的条件,请贵院慎重考虑,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办案结果
2019年8月30日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同时释放了H某,案件取得了理想的结果。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涉案金额不高,但是受害人比较多,都是上了年纪的老人,如何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是本案的一大难点。为此,辩护人冒着炎热酷暑,多次跟受害人联系,过程异常艰难,最终全部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是案件能够获得不起诉的一个关键因素,好在辛苦没有白费,全部退赔并获得全部受害人的谅解,然后如何跟公诉人沟通也是一大难点,不仅是沟通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案件存在的证据瑕疵与其他因素交织在一起,最终使公诉人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