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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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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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7万余元,作为代理律师,辩护轻罚。

发布者:张永霞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4日 16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A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A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1月26日被A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2月9日经A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A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XX、张XX河南XX律师。

A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刘XX、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A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X以生意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许诺高于银行利息,通过群众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A县XX某村及周边村庄群众的存款,所吸收的资金被被告人张X用于做干菜调料等生意。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X失去联系,不再支付群众本息。XXX鉴定,被告人张X共吸收存款XXX元,其中未兑付金额为XXX元,涉及受害群众97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X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及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认定被告人张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异议。张X并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或者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张X的借款对象均是本村或者邻村的街坊或者亲友。张X的父亲就是做调料生意的。张X少年时就跟着父亲做生意,生意一直经营不错,在当地和本村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因此,村里人早在九十年代就经常把钱借给张X家。张X的父亲日益年迈病故,生意自然由张X接手。村里亲朋好友自然也愿意把钱借给张X由其用来资金周转,这种行为并不是主动的公开宣传的行为,也不是主动扩散的口口相传的行为,只是为了经营企业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亦没有证据证明张X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中“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张X并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借给张X钱的人,基本上都是本村或者本村的亲戚(邻村的亲朋好友),属于特定的对象。因此,此种情况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张X借来的钱也并没有恣意挥霍,而是用在了自家的正常生产经营上了。张X及其父亲多年来一直接受村民的散钱并支付一定的利息,既方便了乡亲,也方便了自己。绝大部分都能做到及时偿还,这次之所以没能够还上借款,主要是张X在本村开的调料厂经营失败,后来又去山东经营收储蒜台、大蒜,又赔了钱。过度的打击只会对企业以及个人造成毁灭性的后果。张X吸收的资金支付的利息均是稍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并不会冲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与其他的动辄多少亿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应有原则的区别。退一步讲即便张X的行为构成犯罪,对其也应从轻、减轻处罚。张X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在今天的庭审中仍认罪认罚,愿意并服从法院的公正判决,应适用认罪认罚,从轻量刑的相关制度。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应影响对被告人张X本案认罪认罚事实的认定,也不应以此原因而影响了对被告人从轻、减轻量刑的适用。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X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许诺高于银行利息,通过群众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A县XX某村及周边村庄群众的存款。所吸收的资金被被告人张X用于做干菜、调料等生意。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X失去联系,不再支付群众本息。XXX鉴定,被告人张X共吸收存款XXX元,至今未兑付金额为XXX元,涉及受害群众97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刘X、左X、李X、高X、张X证言;张X某等75名集资参与人的陈述;被告人张X为集资参与人出具的借条、欠条(复印件);新乡XX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张X、李X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通过群众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X退赔集资参与人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张永霞律师,法律本科,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以及丰富的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7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