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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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危险驾驶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永霞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1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危险驾驶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XX07刑终431号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X,男,1984年5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滑县,2015年12月30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济高速大队罚款500元;2016年7月6日因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济高速大队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28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侯审,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16年9月28日做出(2016)豫071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A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9日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A、B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A及其辩护人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B、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15年12月24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AX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河南省滑县牛屯镇沿长济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济高速138公里处时,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内并在驾驶员位置上睡觉,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AX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32.1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二、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AX将拾得B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XXXXXXXXXX2911,准驾车型C1)上的照片揭掉,换上自己的照片,并在驾驶机动车时予以使用,2015年12月24日因被告人A涉嫌危险驾驶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A的户籍证明、血醇检验报告书、变造的驾驶证、查获经过、罚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A的证言,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上诉人A及其辩护人称原判危险驾驶量刑重,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定性错误,且上诉人主动告知公安机关是假证,有自首情节,量刑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A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A在公安机关要求提供机动车驾驶证时,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上诉人A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审变造身份证件罪定性错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危险驾驶量刑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无证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酒精含量高达232.1mg/100ml,一审量刑拘役四个月并无不当,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上诉人主动告知公安机关机动车驾驶证是虚假的,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因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盘查时,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身份信息,却使用假的机动车驾驶证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与危险驾驶的行为具有关联性,不构成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2017年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D
张永霞律师,法律本科,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以及丰富的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7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