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辩护人苟振华,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某。2016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贯某,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2016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2016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利检公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王浩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苟振华,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和贯某。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萌生采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骗取钱财想法,网购七台伪基站设备,又通过发小广告形式寻找电信诈骗的上家。在福建省漳平市象湖镇的一家露天KTV认识了做电信诈骗的“黄毛”(身份不详)。十余日后“黄毛”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称需要到外省利用伪基站以农业银行服务电话95599发送扣除年费的诈骗短信实施诈骗。双方约定:发送诈骗短信的内容、地点由“黄毛”负责,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招聘驾驶员外出发送诈骗信息、并提供伪基站给他人。被告人刘某某每安排驾驶员到指定的地点按照指定的内容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信息一天,对方即支付给被告人刘某某工资3500元。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网站网发布了招聘驾驶员的信息,并以“王总”的身份与招聘的驾驶员联系,先后招聘了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等人前往四川、宁夏等地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信息。骗取他人钱财。其中:
1、2016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浏览到刘某某在网上发布的招聘驾驶员信息后,随即与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联系,得知主要工作是开车外出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日工资为2200元后觉得很赚钱,又邀约被告人黄某某参与其中。次日,两人与被告人刘某某见面,被告人刘某某拿给陈某某、黄某某一台伪基站设备,并示范伪基站的使用方法。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天下行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闽D5XXF8小汽车,两人按照被告人刘某某的安排带上伪基站设备前往宁夏于5月19日到达宁夏固原市。5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手机将诈骗信息的内容发送至被告人陈某某手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随即接收该诈骗信息短信内容。之后,由被告人陈某某开车,被告人黄某某操作伪基站设备,两人在固原市原州区、德隆县、西吉县等地利用伪基站以农业银行95599的服务电话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将从其银行卡上扣除年费1280元的诈骗信息共计28766条。5月23日,二被告人从宁夏固原市返回福建省龙岩市将伪基站设备桂黄给被告人刘某某时,被告人陈某某因交通补助费用与被告人刘某某产生矛盾,被告人陈某某便从被告人刘某某处骗得伪基站设备三套,后藏于自己家中、车内。
2、在2016年7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告人刘某某发布的驾驶员招聘信息,随即与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联系,得知招聘驾驶员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伪基站设备开车前往外地发布广告,日工资为2300元,另加交通补助。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提出自己右侧,想回四川家乡境内发送诈骗广告,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后,就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先回四川,并告诉将伪基站设备邮寄给被告人张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回到德阳市什邡市的老家,被告人刘某某邮寄一台伪基站设备给张某某,并教被告人张某某对伪基站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伪基站设备以农业银行服务电话95599发送内容为“【中国农业银行】温馨提示:尊敬的客户我行将于21::00之前从你的银行卡上扣取年费1280元,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01052120181”的短信。被告人张某某当即接收被告人刘某某让其发送的短信。被告人张某某便按照被告人刘某某的要求驾驶自己的川AE3***汽车使用伪基站设备在德阳市旌阳区、广汉市、成都金堂县、绵阳市三台县、盐亭县等地利用微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绵阳市三台县发送诈骗短信的过程中,被害人刘某的手机收到该诈骗短信,随即拨打了诈骗短信预留的电话号码01052**,电话对方告知被害人刘某办理了一张农行信用卡,现该卡已消费25000余元,随后被害人刘某按对方提示,先后用自己和妻子银行卡通过银行自动取款机给账号为6217907000********的卡内转账10978元和1045元,致使被骗12023元。9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害怕事情暴露,便将伪基站设备通过德邦快递邮寄给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同样犯罪行为被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公安局王上追逃,2016年10月8日自动投案,但未主动向当地警方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直至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到当地提审时,才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黄某某。其他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互相伙同以电信网络发送诈骗信息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伙同其他被告人作案,涉案现金人民币7179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作案现金人民币59767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作案涉案现金1202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作案发送诈骗短信28766条,未获财物,诈骗未遂,上列被告人的行为均出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均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系初犯,在放最后都有较好的悔罪态度,考虑三被告人没有在犯罪的社会危险,故对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适用缓刑在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四、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未遂),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
五、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未遂),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苟振华律师